您现在的位置是: 首页 > 汽车排行榜 汽车排行榜

新能源汽车生产准入_新能源汽车生产准入管理规则是什么时候发布的

佚名 2024-05-27 人已围观

简介新能源汽车生产准入_新能源汽车生产准入管理规则是什么时候发布的_新能源汽车生产准入管理规则是什么时候发布的好久不见,今天我想和大家探讨一下关于“新能源汽车生产准入”的话题。如果你对这个领域还不太熟悉,那么这篇文章就是为你准备

新能源汽车生产准入_新能源汽车生产准入管理规则是什么时候发布的 _新能源汽车生产准入管理规则是什么时候发布的

       好久不见,今天我想和大家探讨一下关于“新能源汽车生产准入”的话题。如果你对这个领域还不太熟悉,那么这篇文章就是为你准备的,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1.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修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的决定(2020)

2.为代工铺路?工信部修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

3.紧箍咒!造车新势力的最后30天!准入门槛放宽是误读!

4.新能源汽车准入欲放宽,“鲶鱼”争夺战上演?

5.十大变化 工信部将修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

6.工信部进一步放宽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门槛

新能源汽车生产准入_新能源汽车生产准入管理规则是什么时候发布的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修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的决定(2020)

       一、综述

       1.新能源产品改进情况 2.生产、检验能力和条件建设情况 3.新能源汽车年度生产、销售的总体情况 4.国家有关政策和强制性标准、法规的执行情况 5.国家和地方补贴的申报、获取情况 6.生产一致性内部检查情况(包括产品一致性自查情况、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自查情况) 7.政府相关部门对企业和产品的监督检查情况 8.监测系统的数据分析情况(包括监测的新能源汽车数量;产品按车型、地域分布情况;单车运行里程、单一车型产量及总运行里程、全部产品产量及总运行里程、能耗数据及分析、故障和事故情况统计分析等) 9.售后服务及产品安全保障情况(包括售后服务及产品安全保障能力建设情况、售后服务过程中发现的产品质量和安全故障及相应的改善措施等) 10.产品在安全、环保、节能方面的事件或事故及处理、汇报情况 11.动力电池(包括超级电容器等)回收和处置情况      二、新能源汽车产、销量及销售额

       序号产品型号产品名称生产地址 产、销量(辆)和销售额(万元)合计第一季度第二季度第三季度第四季度1   产量     销量     销售额     2   产量     销量     销售额     3   产量     销量     销售额     合计总产量     总销量     总销售额     三、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含超级电容器、燃料电池堆)采购情况

       序号产品型号产品名称生产地址 动力电池采购量(辆份)和采购额(万元)合计第一季度第二季度第三季度第四季度1   采购量     采购额     2   采购量     采购额     3   采购量     采购额     合计总采购量     总采购额     四、将第二十八条修改为“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擅自生产、销售未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五、删除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六、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附件中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企业集团下属企业的准入审查要求》、《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申请书》、《新能源汽车产品主要技术参数表》、《新能源汽车年度报告》予以修改(见附件)。

       本决定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附件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

       序号准入审查要求一生产能力1*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具备保证产品质量和安全所必需的生产设备设施。应具备专用充电设备,数量应能保证产品充电需要。申请燃料电池汽车的,应能保证产品加氢需要。应建立充分的安全生产管理措施、人员防护措施、应急处理措施。2*应按照投资项目审批文件要求完成项目建设。其中,投资项目审批文件中要求建设发动机生产条件的整车生产企业,申请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产品时,应具备发动机的生产能力,至少应有缸体、缸盖的精加工生产线,机械化的发动机总成装配线及发动机试验台架。曲轴、凸轮轴、连杆可委托加工。二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3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实施计算机信息化管理,至少应建立产品可追溯性信息管理系统,应对发动机、车载能源系统/燃料电池系统、储氢系统、驱动电机、整车控制器等关键零部件总成,以及整车配置、出厂检测数据等进行可追溯性信息管理。4针对所有原材料、常规部件、车载能源系统及其他电器系统部件、软件及服务等供方,应建立供应链管理体系,确定供方及其产品评价标准、采购技术协议、产品验证规范,对供方及其产品进行评价和选择,并进行日常监督管理,以保证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应保留对供方及其产品的评价、选择、管理记录。5*应具备保证产品质量所必需的进货检验、过程检验、出厂检验等设备和辅助检具,检验项目覆盖整车主要技术特性参数、主要零部件基本技术参数、功能和性能方面的检验内容,对安全、环保、节能等法规符合性、顾客特殊要求、新能源汽车专项检测项目要求应特别关注,性能指标应满足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且与所要求的测量能力一致。进货检验可利用供方、外部机构的检验能力。应具备车载能源系统/燃料电池系统、驱动系统的电气性能与安全、温度、储氢系统安全等项目的检验设备以及整车安全检测线。申请燃料电池汽车的,还应具备燃料电池车载氢系统泄漏及高压气体安全方面的测试仪器和设备。应具备整车控制器总成检验能力、整车下线后控制系统及其子系统的检验能力,具备故障诊断专用仪器和软件。6*应建立从关键零部件总成供方至整车出厂的完整的产品可追溯体系。应建立整车产品信息及出厂检测数据记录和存储系统,存档期限不低于产品的预期生命周期。当产品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发生重大共性问题和设计缺陷时(包括由于供方原因引起的问题),应能迅速查明原因,确定召回范围,并采取必要措施;当顾客需要维修备件时,应能够迅速确定所需备件的技术状态。对于发动机、车载能源系统/燃料电池系统、储氢系统、驱动电机、整车控制器等关键部件,应建立易见的、不可更换的、唯一性标识,并建立可以支持产品追溯的信息数据库。三售后服务及产品安全保障能力7应建立完整的文件化的销售和售后服务管理体系,包括人员培训(企业内部人员、经销商人员、顾客或使用单位的人员)、销售和售后服务网络建设、维修服务提供、备件提供、索赔处理、信息反馈、整车产品召回、零部件(如电池)回收及再利用、客户管理等内容,并有能力实施。应建立相应的技术文件体系,包括销售技术培训手册、整车/底盘/电子电器系统的维修手册、备件目录、专用工具和仪器清单、产品使用说明书、售后服务承诺、应急措施等。售后服务承诺内容应充分适宜,应在本企业网站上向社会公开,并严格履行。已获得新能源汽车生产准入的企业如果发生重组,应保证重组后企业提供的售后服务不低于重组前作出的售后服务承诺。8维修服务、备件供应满足所有客户要求,能保证在产品的使用寿命期限内、在企业承诺的限定服务时间内向顾客提供可靠的备件、维修和咨询服务。售后服务体系除能独立完成或与供方协作完成与常规汽车相同的售后服务项目外,还应具备整车及车载能源系统、驱动系统、控制系统及子系统和相关部件的故障诊断专用仪器和软件,具备相应的维修服务能力和更换能力。应建立零部件(如电池)回收及再利用的渠道,与有关各方签订相关协议,确保回收及再利用的顺利实施。9*应建立质量信息及时反馈机制及产品安全保障机制。应在产品全生命周期内为所销售的每一辆新能源汽车(含底盘)建立相应的档案,跟踪汽车使用、维护、维修情况,建立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溯源信息管理系统,跟踪记录动力电池回收利用情况。应按照与用户的协议,对已销售的全部新能源汽车(含底盘)的运行安全状态进行监测,直至汽车停止使用或报废。监测数据应至少包括车辆运行安全、故障、充电、能耗情况等方面,应对监测数据进行分析,并能为车辆改进提供数据支持。监测数据保存期应不低于产品的生命周期。企业监测平台应与地方和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监测平台对接。应建立新能源汽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制度,包括应急预案、抢险救援方案、事故调查及汇报方案等。应编写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长期存档备查。

       注:1.申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的企业,如已按照相同类别的常规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管理规则通过审查,则对相关要求免予审查。

       2.表中准入审查要求分为否决项和一般项两类,共9个条款,标注“*”的条款(共5个)为否决项。

       3.判定原则如下:

       (1)现场考核全部否决项均符合要求,一般项不符合不超过2项,审查结论为通过;其余情况均为不通过。

       (2)当现场考核结果未达到本注中第(1)条要求时,申请企业可在3个月内针对不符合项进行整改,经验证后达到本注中第(1)条要求的,考核结论为通过;验证未达到第(1)条要求的,结论为不通过,企业需重新申请。整改验证只能进行一次。

       企业集团下属企业的准入审查要求

为代工铺路?工信部修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

       4月7日,工信部组织起草了《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修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简称《管理规定》)。

       《管理规定》涉及的修改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删除申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有关“设计开发能力”的要求;将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停止生产的时间由12个月调整为24个月;删除新建纯电动车乘用车生产企业应同时满足《新建纯电动乘用车管理规定》的条款等。

       工信部表示,随着国内外形势发展变化,为更好适应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需要,进一步放宽准入门槛,激发市场活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促进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需要对《准入规定》部分条款进行修改。

       业内专家指出,《管理规定》的主要目的为降低准入门槛、提升验证门槛,促进新能源汽车行业市场化发展。

       设计与制造脱离?把新能源汽车交给市场

       从《管理规定》看,内容上的变化都指向一个共同的目的,即为新能源汽车发展“松绑”。

       首先,《管理规定》删除了此前要求申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的“设计能力开发要求”,一方面降低企业准入门槛,另一方面则强化了对企业生产一致性和售后服务保障能力的要求。

       在中国电动汽车百人会副理事长董扬看来,删除“设计能力开发要求”不是放开准入门槛,而是政府减少准入管理的内容,这意味着,新能源汽车下一步发展要更多的交给市场。

       那么,删除“设计能力开发要求”是不是意味着,企业的设计能力不重要?

       对此,乘联会秘书长崔东树表示,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主要的责任是生产,销售和维护产品的品质,因此新能源车企业的产品设计能力应该说是与企业的生产制造相可以相脱离的,也就是目前来说很多集团都是集团有设计能力,然后把产品给下属的企业去生产,这些生产企业没必要有新能源设计能力。

       “未来其他国外汽车集团可能在中国设立新能源车生产企业,导入外国外产品,要适应未来这种趋势的变化,确保我们的规则,让所有的市场主体都能参与中国的市场竞争。”崔东树指出。

       其次,《管理规定》将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停止生产的时间由12个月调整为24个月。按照此前的规定(工信部39号令)要求,对于停产12个月及以上的新能源汽车企业,再次生产需要重新经过工信部核查。如果不能达到准入条件或破产的企业,将被撤销资质,企业将无法申报产品。

       此次的调整让新能源汽车的生产比传统机动车生产(12个月)有了更长期限的管理,被业内认为与疫情带来的冲击存在一定关系。

       乘联会数据显示,2月份新能源乘用车销量为1.1万辆,同比下降了77.7%,环比1月下降了70%;而1-2月的累计销量,为5.2万辆,同比下降了64%,这是继新能源市场2019年出现产、销双下滑(分别同比下降2.20%、3.98%)之后跌幅进一步扩大。《管理规定》的本次调整,将为处于困难中的新能源生产企业提供更多的恢复机会。

       “双资质”取消?考核从生产转为消费

       《管理规定》的一项重大变化,即取消之前新能源产业准入的“双资质”。

       所谓新能源汽车“双资质”,就是自2017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准入规定》,与国家发改委2015年6月6日发布的《新建纯电动乘用车企业管理规定》。此前,新能源汽车“双资质”极难获得,这也是蔚来、小鹏等造车新势力选择代工的原因之一,更是博郡汽车收购一汽夏利、拜腾汽车收购一汽华利的重要因素。

       车图腾了解到,此前的2019年1月10日,国家发改委发布新版《汽车产业投资管理规定》,取代了2015年的《新建纯电动乘用车企业管理规定》,新能源汽车生产资质因此由事前审批过渡到备案管理。

       本次《管理规定》删除了新建纯电动车乘用车生产企业应同时满足《新建纯电动乘用车管理规定》,这就意味着,“双资质”被取消。企业要拿到生产资质,只需由地方政府对资质进行核准,而后将这一信息报给国家发改委备案,而审批上只需满足工信部拟新修订的《管理规定》。

       “有些汽车拿到新能源汽车生产资质却没有实力生产汽车,而是借助‘资质’四处找投资,很多有能力、想生产的新能源汽车企业,却得不到生产资质。”吉利控股集团董事长李书福曾直言,“双资质”只是部分车企融资的敲门砖。

       从知豆汽车、长江汽车、前途汽车等企业的发展现状来看,“双资质”并不能成为他们的护身符,除资质外,资金、技术、人才储备才是影响新能源汽车项目进展的关键。

       业内专家指出,从新能源发展来看,国家对于新能源汽车的调控重点正从生产端转移到消费和产品上,更符合市场化要求。对于企业而言,《管理规定》的此次调整有利于公平考核,重心转移后对企业的产品和研发能力是长期的考核,而不只是准入制度的细致规定。

       《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即将实施

       值得一提的是,就在《管理规定》发布的同一天,在全国政协副主席万钢主持召开的《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年)》(简称《规划》)咨询委员会会议上,工信部副部长辛国斌透露,《规划》主要内容已达成共识,将尽快推动发布实施。

       此前的2019年12月,《规划》征求意见稿发布。其中提到:力争经过15年持续努力,中国新能源汽车核心技术达到国际领先水平;到2025年,新能源汽车新车销量占比达到25%左右等。

       辛国斌表示,当前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正处于“爬坡过坎”的关键时期,叠加疫情及全球石油价格下跌影响,市场下行压力加大。下一步,工信部将进一步强化部门协同,完善支持政策,积极稳定和扩大新能源汽车消费,坚定不移推动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业内人士指出,作为我国当前和未来15年新能源汽车发展的纲领性文件,《规划》落地后将为今后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提供政策支撑,长期利好新能源汽车产业。

       本文来源于汽车之家车家号作者,不代表汽车之家的观点立场。

紧箍咒!造车新势力的最后30天!准入门槛放宽是误读!

       在汽车市场向头部企业聚集,造车新势力崛起,车市寒冬持续,外资开始在华建立独资企业的背景下,中国汽车产业进入了一个新时期,原有的政策规定已经不能适应于新的市场发展。从2018年开始,汽车产业政策进入快速调整的时期,政策的风吹草动都受到行业人士的密切关注。

       2020年各大车企复工之际,汽车产业就迎来了政策变动:工信部发布了《修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修改稿》”),并公开征求意见。

       图1?工信部发布《修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

       修改稿修改了什么?

       本次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修改中最明显的变化就是将原文件第五款第三条与附件1《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中的第一项中“设计开发能力”改为了“技术保障能力”。相应的第29,30,31条对于设计开发能力的要求也随之删除。

       修改的含义十分明显,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无需具备设计开发能力,转而强调技术保障能力,强调保障生产产品的质量和检测能力。也就是说,《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开始变得名副其实,只管生产,不管设计开发。

       这是典型的对纯制造企业,或者说代工厂的要求,也正是在针对国内汽车产能重组,造车新势力崛起以及外资品牌入华的背景下设计与制造分离的情况做出的调整。

       值得注意的是,这个政策的精神实际上与新版《汽车产业投资管理规定》是存在一定冲突的。

       在新版《汽车产业投资管理规定》中对纯电动汽车投资项目有如下规定。

       图2?《汽车产业投资管理规定》对新建纯电动项目要求

       在《汽车产业投资管理规定》,依然强调企业的研发团队和研发实力,而在《修改稿》中,完全摒弃了对企业研发能力的要求。这显示了一年来在政策制定方面已经出现了一定的调整和转变。

       不仅仅是代工,《修改稿》对产业起到积极作用

       这是一个重要的政策信号,这意味着汽车的设计研发与生产可以分离,未来的新能源汽车产业,将可能如同今天的手机产业一样,出现品牌商与制造商普遍分离的情况,汽车产业格局将产生巨大的变化。

       因此很多人认为,《修改稿》很可能是为汽车代工体系的打前哨。此前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中,工信部承认了“汽车代工”的合法地位,那么新的《修改稿》则是从新企业的角度,对汽车代工体系进行了完善。

       图3?《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

       在这样的背景下,这份《修改稿》扮演了多个身份,对造车新势力、外资品牌、落后产能企业等不同的产业参与者产生了不同的影响。

       造车新势力的幸运星

       首先恭喜的就是造车新势力,以及想进入汽车行业的高科技企业们。

       近年来,大量科技企业的从业人员进入汽车产业,成为了所谓的“造车新势力”,并引进了大量科技企业产业的思维,“汽车代工”就是其中的一种。很多造车新势力难以获得生产资质,同时汽车制造业是个重资产行业,建设厂房、生产线等需要投入大量的资源,采用代工的方式,既可以绕开生产资质的限制,也可以避免重资产的负担,对于资金有限的造车新势力有着非常大的吸引力。

       另一方面,随着汽车产业的发展,平台化、模块化成为汽车产业的趋势,汽车产业大规模代工的土壤已经开始形成。

       在未来,造车新势力可能将扮演品牌商的角色,生产制造乃至研发设计都可能外包出去。

       《修改稿》的发布,意味着承认纯汽车制造企业的合法身份,另一层含义则是承认纯方案设计方、品牌方的合法身份。华为、腾讯、阿里、百度们可以光明正大地进入“造车新势力”的行列,推出自有品牌汽车而无需大费周章地投资建设厂房和生产线,这将大大有利于社会资本的流入和其他领域企业跨界进入汽车领域。

       图4?微笑曲线

       落后产能的催命符

       那么,由谁来承当这个代工厂的角色?

       目前来看,首选产能利用率过低甚至是濒临倒闭的传统车企们。但这样就产生了一个矛盾:根据《汽车产业投资管理规定》的精神,要将淘汰落后汽车产能,将产能向优势区域集中,这些产能利用率过低的汽车企业一定程度上就是要被淘汰的“落后产能”。

       另一方面,产能利用率低的原因自然是市场表现不好,在中国,市场表现不好的很大部分原因是由于产品质量不好,生产管理水平差。造车新势力为何要选择一个生产管理水平差、生产设备落后的企业来充当代工厂,生产自己的产品?

       能够进入代工体系的企业,必须是设备、生产、管理均达到先进水平的企业。与其花费大力气改造一个旧企业,可能不如建立一个符合市场要求的新企业。因此,《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和其背后的代工体系绝对不是将被淘汰的落后产能的救命稻草,反而是一道催命符!既定的产能清理路线并不会改变,反而将利用新的企业加快产能替代的速度。

       外资独资品牌的“准生证”

       除了造车新势力之外,还有一个获利者,那就是外资品牌。

       长期以来,国内汽车产业“市场换技术”的政策一直被诟病不已,市场被拿走了,技术却没换来。“没有德国工程师的允许,中国工程师不能改动一个螺丝钉”的故事也被广为传播,引为笑谈。隐藏在故事背后的,是外资厂商并不愿意把技术轻易地让渡给中方,毕竟谁会想在本已拥挤的市场上再多一个竞争对手?世界上并没有那么多苏联老大哥,可以毫无保留地将本国整套工业体系援助给他国。

       面对对技术如饥似渴的中方合作伙伴,外资品牌很难不在心里多几层顾虑。随着国内汽车产业的进一步开放,股比限制政策按着时间表逐步取消,外资车企们又面临着新的问题:在股比限制完全取消后,要在中国市场进行多深的投入?根据原有规定,建立新的独资企业需要配套研发团队,这是否会增加各类技术机密泄露的风险?

       目前国内已经出现外资独资的汽车企业:特斯拉是第一家外资独资的新能源汽车车企,四川现代是第一家外资独资的商用车车企。要不要跟进成为了其他外资厂商头疼的问题。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修改稿解决了这一问题,外资厂商们只需要在国内建立制造厂,无需配套技术开发团队。这最大程度上保护了外资厂商的知识产权利益。可以说,这是外资独资新能源汽车品牌的“准生证”。

       我们不排除这份修改稿征求了外方的意见,甚至可能是外方推动了这份修改稿的出台,但这并不妨碍这份修改稿是更多地有利于中国新能源汽车产业。

       中国新能源汽车市场的进一步开拓需要外资品牌产品的协助。目前国内新能源汽车市场主要以运营市场为主,超过80%的新能源车辆用于运营用途,私人汽车市场占比很少。外资品牌的大规模进入国内市场,有利于利用外资品牌的品牌效应,打开私人新能源汽车市场。

       中国新能源车企并不惧怕外资品牌。从船夫哥“分分钟造出特斯拉”开始,中国新能源车企们就一直信心满满。中国新能源汽车市场占据全球市场的50%,中国新能源自主品牌占国内市场份额超过80%,这是工信部敢于放开政策限制的底气。

       总而言之,《修改稿》的发布,将大力推动纯制造企业的发展与兴旺,有利于推动产能合理重组,促进汽车向模块化设计与制造发展,加快产业分工的进一步细化,有利于汽车产业与其他产业的融合。

       本文来源于汽车之家车家号作者,不代表汽车之家的观点立场。

新能源汽车准入欲放宽,“鲶鱼”争夺战上演?

       工信部4月7日发布的公“开征求对《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修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其中有一条,删除申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有关“设计开发能力”的要求,大部分业内人士、专家都认为这是“新能源汽车生产准入门槛放宽”,实际上这是严重的误读。

       设计开发能力:谁缺谁不缺?

       首先我们看,“生产新能源汽车产品所必需的设计开发能力”,谁拥有这个能力?无疑是为数众多的“造车新势力”。

       比如目前为止还没有资质的造车新势力:小鹏汽车(挂牌海马)、蔚来汽车(挂牌江淮)、零跑汽车(挂牌长江);以及那些已经拿到资质的造车新势力:博郡汽车、威马汽车、理想汽车、合众汽车、云度新能源、重庆金康、河南速达、南京知豆、广东陆地方舟、江苏国新、山东国金等等,对这些企业来说,他们之所以能够斩获新能源汽车生产资质,或者让传统造车势力帮忙代工生产,都因为他们首先拥有了“生产新能源汽车产品所必需的设计开发能力”。因此,对这些造车新势力来说,根本不存在“新能源汽车生产准入门槛放宽”的问题。

       那么,是哪些企业不拥有“生产新能源汽车产品所必需的设计开发能力”呢?显然是造车新势力的另一方:那些产能过剩、拥有一个或多个资质、纷纷被造车新势力并购或者代工新势力的企业,比如:福迪汽车(被小鹏收购)、黄海汽车(被威马收购)、一汽夏利(被博郡收购)、力帆汽车(被理想收购)、长江汽车(为零跑代工)、江淮汽车(为蔚来代工)、长安铃木(为绿驰代工)等等。这些企业本来就拥有一个或多个生产资质,不存在“准入门槛放宽”这样的问题。

       也就是说,就现有企业来说,近年来纷纷成立的“造车新势力”,最不缺的就是“生产新能源汽车产品所必需的设计开发能力”;对于那些不具备“生产新能源汽车产品所必需的设计开发能力”的传统企业来说,它们本来就在“门槛内”,因此对这两类企业,根本就不存在“新能源汽车生产准入门槛放宽”的问题。

       难道是利好“三无企业”?

       既然大家都说是“新能源汽车生产准入门槛放宽”,是不是意味着,工信部举双手赞成各种“三无企业”——无设计、无资质、无工厂的企业加入造车势力圈呢?

       显然不是。

       中国目前注册在案电动车企至少635家以上,这个领域早已是红海而不是蓝海,优胜劣汰才符合这个市场的发展趋势。很多现有造车新势力的创始人,比如李想、李斌、何小鹏、沈晖,甚至圈外人王兴,都公开表达过这样的看法:未来中国造车新势力能活下来的,也就3家左右。因此,从大势上判断,这个时候工信部降低“新能源汽车生产准入门槛”,完全不合常理。

       事实上,“新能源汽车生产准入”的大门,早在2018年底已经“完全关闭”,其源头就是发改委发布的第22号令:《汽车产业投资管理规定》。

       这一政令明确规定:

       第十七条?新建独立纯电动汽车企业投资项目(含现有汽车企业跨乘用车、商用车类别建设纯电动汽车生产能力)所在省份,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上两个年度汽车产能利用率均高于同产品类别行业平均水平;

       (二)现有新建独立同产品类别纯电动汽车企业投资项目均已建成且年产量达到建设规模。

       第十九条,建独立纯电动汽车企业投资项目企业法人的股?东,应符合以下条件:

       ...

       (四)主要法人股东还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3.?设计研发企业、境外企业等其他市场主体为主要法人股东?的,研发且拥有知识产权的纯电动汽车产品,上两个年度累计境内外市场销售并登记注册的数量大于?3?万辆纯电动乘用车或3000辆纯电动商用车,或上两个年度纯电动汽车产品累计销售额大于?30亿元。

       第二十一条?现有汽车企业扩大同产品类别纯电动汽车生产能力,燃油汽车企业上两个年度汽车产能利用率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纯电动汽车企业上年度纯电动汽车产量达到建设规模;拟生产?产品的能耗、续驶里程等主要技术指标达到行业领先水平。

       从这三条政策我们不难得出这样的结论:

       1、如果某一省市产能利用率低于同产品类别行业平均水平;

       2、如果某省市某一品牌上两年没有完成3万台销量规模或30亿元销售额;

       3、如果某省市某一获批新能源企业规划年产量没有达到建设规模;

       以上三个目标都不能达成的话,那么,这个省市或该省市的某企业,要新建产能,是不可能的事情。

       以上海市为例。特斯拉“上海项目”获批后,那么上海市在“特斯拉项目”未达成产能、未达成销量、未达成销售额之前,不可能再批准比如“上海蔚来工厂”这样的项目,这也是“上海蔚来工厂”后来变身为“合肥蔚来”的根本原因。

       又比如安徽省。蔚来汽车与安徽省的江淮汽车合作,如果蔚来的江淮代工工厂未能达成规划产能(根据《汽车产业投资管理规定》,新建纯电动汽车投资项目,纯电动乘用车不低于?10?万辆),未能达成过去两年销量(登记注册数量大于3万辆),或未能完成30亿元销售额(据称这一条是发改委专门参考蔚来汽车案例之后进行的修改),安徽省或蔚来汽车新建产能的可能性几乎为0.

每日经济新闻图

       也就是说,早在2018年,新能源汽车产品准入门槛就已经全线收紧,2020年再放宽的可能性为零。新的“没有开发设计能力”“没有生产资质”“没有生产体系”的“三无企业”要在2020年后通过工信部修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后进入这个行业,已经没有可能。

       删除“开发设计能力”究竟是为了谁?

       那么,工信部这时候删除新能源汽车准入关于“开发设计能力”的要求,究竟是为了谁呢?小编分析,工信部删除这一条,是为了纠正错误的产业发展现状,为为数众多陷入泥潭的造车新势力松绑。

       造车新势力真的有能力创造一个划时代的电动汽车品牌,有能力通过“混改”拯救落后国企,有能力融到300亿甚至更多的资金来达成自己改变未来的愿望吗?显然,除了小鹏、威马、理想等少数企业,现在很多造车新势力连10亿都拿不出手。据称最会融资的蔚来汽车,在合肥市国资入手之前,现金流也仅约10亿。

       从现状看,中国造车新势力纷纷陷入缺乏资金的泥潭,同时“国有化”的情况十分的严重。比如拜腾汽车,当前其背后主要的金主是一汽集团(央企)、江苏省地方国资;博郡汽车,从成立之初就一直由江苏省地方国资深度支持,目前紧靠南京国资(南京博郡)或天津国资(天津博郡);蔚来汽车,目前由合肥市国资“接盘”;绿驰汽车,传闻由河南省国资接盘;合众汽车,由宜春市国资“最后接盘”;爱驰汽车,江西省国资“最后接盘”。当前的现状是,除了国资还有可能之外,民营资本、海外资本、产业资本根本不可能、不太想接也接不住这么大的盘子。

       救还是不救?不救的话,这么多造车新势力发生崩盘的话,前期那么多国资、社会资本投入打了水漂不说,由此造成的失业问题,也是大大的社会问题。

       但是如果都救,就意味着这些企业将“国有化”,这完全违背了原本管理部门希望通过民营企业的“机制优势”盘活汽车产业(主要是国企混改、私企接盘传统车企产能)的基本国策,这是中国继续深化改革的历史大倒退。叫停造车新势力“国有化”,是管理部门所能做的唯一选择。

       两难的情况下,管理部门于是想到了一个新的招数:为上百家造车新势力松绑,让它们大可不必全部成为“整车企业”,而是可以转型为“开发设计公司”;而那些已经拥有资质和生产线但没有“开发设计能力”的传统企业(大多为国资背景),则可以变得更主动一些,改变“等别人施救”的现状。恐怕这才是工信部修改新能源汽车准入门槛的初衷。

       因此,对于那些对制造整车还存在幻想但又急需融资的造车新势力来说,从4月7日-5月7日,也就是工信部公开征求对《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修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的意见的30天公示期,是它们最后的30天。在这之前如果它们依然没有融到资金,后面的路基本已经被管理部门规划好了:转型开发设计公司。

       本文来源于汽车之家车家号作者,不代表汽车之家的观点立场。

十大变化 工信部将修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

       作者?|?陈凯欣

       来源?|?汽车大观

       “请给我一次失败的机会。”这是21年前,吉利控股集团董事长李书福对吉利汽车生产准入机制的请愿。在新能源汽车大发展的今天,小鹏、蔚来等造车新势力,也都曾为企业生产资质与产品准入发愁。?

       不过今后,车企获取资质的严格限制,正逐渐松动。

       2月10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关于修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表示将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企业集团下属企业的准入审查要求》、《新能源汽车产品专项检验项目及依据标准》、《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申请书》等10项内容进行修改。

       在一个月前的中国电动汽车百人会上,工信部部长苗圩为“放宽准入”画了重点,强调“采取更加开放包容的监管手段,进一步放宽事前准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给企业和市场更多选择空间。”

       这一次放权,或许将对中国汽车行业起到重要变化,将使得汽车企业和市场将有更多选择空间,也将促进传统车企与造车新势力的融合发展。

       曾经:“求而不得”的准入资质

       所谓新能源汽车生产资质,是指由国家发改委核准的新能源汽车生产准入资质,有了它,车企必须经过相关的审核批准,才能合法生产销售新能源汽车。

       当时的准入规定,从企业的设计开发能力、生产能力、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售后服务及产品安全保障能力等方面提高了准入门槛,并强化了安全监管要求,目的在于有效提高新能源汽车产品质量和安全水平。

       自2016年3月16日有了第一家获得新能源汽车生产资质的企业以来,至2017年5月22日,全国共有15家企业获得该资质。不过,诸如河南速达、国能新能源这种一直“难产”的车企也入列,产能过剩、申请企业实力不强、出现“僵尸”企业等问题被频频质疑,国家发改委后来几乎彻底暂停了资质发放。

       此后,在发改委并未宣布暂停新能源车生产资质的申请的情况下,再也没有一家企业能够获取此资质。

       由于短期内申请资质无望,更多的造车新势力都选择收购资质或者代工模式进行生产。

       例如拜腾通过收购一汽华利、理想智造收购力帆来取得资质,已经上市车辆的新特汽车,则通过一汽代工,而刚发布了S01车型的零跑汽车,则与另一家新势力长江汽车合作,后者已经取得生产资质。

       全国乘联会秘书长崔东树曾以理想智造收购力帆的资质为例,分析了资质的重要性,“目前车企一些剩余产能,过度给新造车,也是两全其美的办法。”

“有些企业拿到了新能源汽车生产资质,却根本没有实力生产汽车,而是借着‘资质’四处找投资;而很多有能力、想要生产新能源汽车的企业,却得不到生产资质。”李书福曾在2018智能汽车国际研讨会上,将“炮口”对准了当下的新能源汽车生产准入机制。

       如今:大幅降低准入门槛

       征求意见稿主要在10个部分对原规定进行了删减和修改,汽车大观做了重点摘要整理。

       具体来看,此次修改工作最引人关注的,是删除了原规定中“设计开发能力”的大部分核心内容,把此部分调整为“技术保障能力”要求,只保留产品生产一致性和测试评价能力等基本要求。

       原规定对“设计发开能力”的要求十分细致:除了要求有独立的设计开发机构,对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数量、岗位分布都提出了要求,例如掌握全面的产品开发技术,甚至细化到某一车型技术路线应该掌握的技术列表清单,并对技术开发管理规范、管理流程、开发工具、试制验证能力等也提出了详细的要求。

       现在,产品设计开发能力不再作为审核整车企业的核心指标,这意味着主管部门不再干涉车企所制造产品的来源,给汽车界研发资源共享打开了绿灯,也将大大降低获取造车资质的技术门槛。

       同时,本次修改直接删除了“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暨取消了原规定中对之前已取得新能源汽车整车生产资质的企业进行重新审查的规定,取消了产品专项检验规定,以及需满足同类管理规定的要求。

       放宽事前准入的重要举措,将为新能源整车企业创造了良好的营商环境,为新能源汽车市场提供新的创新活力。

       值得注意的是,与国家发改委此前公布的《新建纯电动乘用车资质准入》和《汽车产业投资管理规定》不同,工信部此次对新能源汽车的市场准入——产销量规模规定并没有提及。

       这也表明政策正在逐渐放手,鼓励充分的市场竞争。

未来:?“鲶鱼”争夺战愈演愈烈?

       小鹏汽车董事长何小鹏曾表示,造车有得必有失,前期可以通过代工,尽量做减法来保证自己的优势和核心,“但长远来看,我们一定要有自己的资质。”

       新规定实施后,或将有一批具有新资质的车企诞生,同时,那些前期获得生产资质,但至今没有量产的造车新势力,就可以彻底被市场抛弃。

       而随着特斯拉国产化落地,外资品牌蜂拥入华,国内造车新势力陆续进入交付阶段,“鲶鱼”争夺战中的各路“神仙”业已蓄势待发,新政策的推动,或将导致新能源汽车行业的再度洗牌。

       车企间融合发展,也可能成为趋势。此次《征求意见稿》通过解绑“设计开发能力”,有望进一步推动产业内的专业分工,实现研发和制造的分离,促进汽车集团内部和集团之间的整合,以及汽车品牌运营商、专业代工厂等新型商业模式的出现。

       这次面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的时间截止2020年3月10日。届时,《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9号)将相应做修改,重新公布。

       种种趋势都表明,未来汽车市场的马太效应将愈发明显,不过换一个角度看,激烈竞争不仅会为行业带来好的发展,也能给用户带来更好的价值,消费者将是行业优胜劣汰的获益者之一。

       本文来源于汽车之家车家号作者,不代表汽车之家的观点立场。

工信部进一步放宽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门槛

       2月10日,工信部发布关于修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公众可在2020年3月10日前提出意见。

       修改内容包括:将原管理规定的第五条第三款修改为:“(三)具备生产新能源汽车产品所必需的技术保障能力、生产能力、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售后服务及产品安全保障能力,符合《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将《企业集团下属企业的准入审查要求》中“一、设计开发能力”修改为:“一、技术保障能力”,并对有关内容作出相应修改。

       另外,工信部还将对包括《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新能源汽车产品专项检验项目及依据标准》、《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申请书》等十项内容进行修改或删除。

       以下为通知原文:

       关于修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

       准入管理规定》的决定

       (征求意见稿)

       为更好适应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需要,工业和信息化部决定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9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五条第三款修改为:“(三)具备生产新能源汽车产品所必需的技术保障能力、生产能力、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售后服务及产品安全保障能力,符合《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见附件1,以下简称《准入审查要求》)。

       具备工业和信息化部规定条件的大型汽车企业集团,在企业集团统一规划、统一管理、承担相应监管责任的前提下,其下属企业(包括下属子公司及分公司)的准入条件予以简化,适用《企业集团下属企业的准入审查要求》(见附件2)。”

       二、删除第二十九条。

       三、删除第三十条。

       四、删除第三十一条。

       五、将附件1《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修改为:

       序号

       准入审查要求

       一

       技术保障能力

       1*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具备与生产的新能源汽车产品相适应的技术保障能力。在新能源汽车产品生产、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售后服务及产品安全保障等方面建立相应的流程,制定程序文件和作业指导文件,提供全面的技术保障。

       2*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具备对新能源汽车整车和自制部件的测试能力,能够评价、确认与技术保障能力相关的技术要求,包括:整车动力性、经济性、可靠性模拟测试能力;动力系统、驱动系统和控制系统集成测试能力(包括制动回馈功能测试能力)、电子电控系统功能测试能力及耐环境性(高温、低温、振动、盐雾等)测试能力、通讯系统模拟测试能力、控制软件分析测试能力、硬件在环测试能力、单个箱体的动力蓄电池包(超级电容器)性能测试能力及耐环境性(高温、低温、振动等)测试能力、电子电器件的电气性能基本测试能力、高压电安全测试能力。申请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的,还应具备发动机性能/工况排放、能耗、电机性能、机电耦合装置性能综合测试台架;申请燃料电池汽车的,还应具备燃料电池系统性能测试台架、车载氢系统泄漏及高压气体安全方面的测试仪器和设备。

       二

       生产能力

       3*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具备保证产品质量和安全所必需的生产设备设施。

       应具备专用充电设备,数量应能保证产品充电需要。

       应建立充分的安全生产管理措施、人员防护措施、应急处理措施。

       4*投资项目审批文件中要求建设发动机生产条件的整车生产企业,申请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产品时,应具备发动机的生产能力,至少应有缸体、缸盖的精加工生产线,机械化的发动机总成装配线及发动机试验台架。曲轴、凸轮轴、连杆可委托加工。

       三

       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

       5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实施计算机信息化管理,至少应建立产品可追溯性信息管理系统,应对发动机、车载能源系统/燃料电池系统、储氢系统、驱动电机、整车控制器等关键零部件总成,以及整车配置、出厂检测数据等进行可追溯性信息管理。

       6针对所有原材料、常规部件、车载能源系统及其他电器系统部件、软件及服务等供方,应建立供应链管理体系,确定供方及其产品评价标准、采购技术协议、产品验证规范,对供方及其产品进行评价和选择,并进行日常监督管理,以保证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应保留对供方及其产品的评价、选择、管理记录。

       7*应具备保证产品质量所必需的进货检验、过程检验、出厂检验等设备和辅助检具,检验项目覆盖整车主要技术特性参数、主要零部件基本技术参数、功能和性能方面的检验内容,对安全、环保、节能等法规符合性、顾客特殊要求、新能源汽车专项检测项目要求应特别关注,性能指标应满足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且与所要求的测量能力一致。

       应具备车载能源系统/燃料电池系统、驱动系统的电气性能与安全、温度、储氢系统安全等项目的检验设备以及整车安全检测线。

       应具备整车控制器总成检验能力、整车下线后控制系统及其子系统的检验能力,具备故障诊断专用仪器和软件。

       8*应建立从关键零部件总成供方至整车出厂的完整的产品可追溯体系。应建立整车产品信息及出厂检测数据记录和存储系统,存档期限不低于产品的预期生命周期。

       当产品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发生重大共性问题和设计缺陷时(包括由于供方原因引起的问题),应能迅速查明原因,确定召回范围,并采取必要措施;当顾客需要维修备件时,应能够迅速确定所需备件的技术状态。

       对于发动机、车载能源系统/燃料电池系统、储氢系统、驱动电机、整车控制器等关键部件,应建立易见的、不可更换的、唯一性标识,并建立可以支持产品追溯的信息数据库。

       四

       售后服务及产品安全保障能力

       9应建立完整的文件化的销售和售后服务管理体系,包括人员培训(企业内部人员、经销商人员、顾客或使用单位的人员)、销售和售后服务网络建设、维修服务提供、备件提供、索赔处理、信息反馈、整车产品召回、零部件(如电池)回收及再利用、客户管理等内容,并有能力实施。

       应建立相应的技术文件体系,包括销售技术培训手册、整车/底盘/电子电器系统的维修手册、备件目录、专用工具和仪器清单、产品使用说明书、售后服务承诺、应急措施等。

       售后服务承诺内容应充分适宜,应在本企业网站上向社会公开,并严格履行。

       已获得新能源汽车生产准入的企业如果发生重组,应保证重组后企业提供的售后服务不低于重组前作出的售后服务承诺。

       10维修服务、备件供应满足所有客户要求,能保证在产品的使用寿命期限内、在企业承诺的限定服务时间内向顾客提供可靠的备件、维修和咨询服务。

       售后服务体系除能独立完成或与供方协作完成与常规汽车相同的售后服务项目外,还应具备整车及车载能源系统、驱动系统、控制系统及子系统和相关部件的故障诊断专用仪器和软件,具备相应的维修服务能力和更换能力。

       应建立零部件(如电池)回收及再利用的渠道,与有关各方签订相关协议,确保回收及再利用的顺利实施。

       11*应建立质量信息及时反馈机制及产品安全保障机制。

       应在产品全生命周期内为所销售的每一辆新能源汽车(含底盘)建立相应的档案,跟踪汽车使用、维护、维修情况,建立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溯源信息管理系统,跟踪记录动力电池回收利用情况。

       应按照与用户的协议,对已销售的全部新能源汽车(含底盘)的运行安全状态进行监测,直至汽车停止使用或报废。监测数据应至少包括车辆运行安全、故障、充电、能耗情况等方面,应对监测数据进行分析,并能为车辆改进提供数据支持。监测数据保存期应不低于产品的生命周期。企业监测平台应与地方和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监测平台对接。

       应建立新能源汽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制度,包括应急预案、抢险救援方案、事故调查及汇报方案等。

       应编写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长期存档备查。

       注:1.申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的企业,如已按照相同类别的常规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管理规则通过审查,则对相关要求免予审查。

       2.表中准入审查要求分为否决项和一般项两类,共11个条款,标注“*”的条款(共7个)为否决项。

       3.判定原则如下:

       (1)现场考核全部否决项均符合要求,一般项不符合不超过2项,审查结论为通过;其余情况均为不通过。

       (2)当现场考核结果未达到本注中第(1)条要求时,申请企业可在2个月内针对不符合项进行整改,经验证后达到本注中第(1)条要求的,考核结论为通过;验证未达到第(1)条要求的,结论为不通过,申请企业6个月后方可重新提出申请。整改验证只能进行一次。

       六、将附件2《企业集团下属企业的准入审查要求》中“一、设计开发能力”修改为:“一、技术保障能力”,并对有关内容作出相应修改。

       具体见附件2《企业集团下属企业的准入审查要求》。

       七、对附件3《新能源汽车产品专项检验项目及依据标准》做以下修改:

       (一)将GB/T 18387-2008《电动车辆的电磁场发射强度的限值和测量方法,宽带,9kHz~30MHz》修改为,GB/T 18387-2017《电动车辆的电磁场发射强度的限值和测量方法》;

       将GB/T 4094.2-2005《电动汽车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的标志》修改为,GB/T 4094.2-2017《电动汽车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的标志》;

       将GB/T 19836-2005《电动汽车用仪表》修改为,GB/T 19836-2019《电动汽车仪表》;

       将GB/T 18386-2005《电动汽车能量消耗率和续驶里程试验方法》修改为,GB/T 18386-2017《电动汽车能量消耗率和续驶里程试验方法》。

       (二)删除GB/T 27930-2015《电动汽车非车载传导式充电机与电池管理系统之间的通信协议》,新增GB/T 34657.2-2017《电动汽车传导充电互操作性测试规范第2部分:车辆》

       (三)新增5项标准,分别为:GB/T 33978-2017《道路车辆用质子交换膜燃料电池模块》、GB/T 34585-2017《纯电动货车技术条件》、GB/T 37154-2018《燃料电池电动汽车整车氢气排放测试方法》、GB/T 37153-2018《电动汽车低速提示音》、GB/T 34598-2017《插电式混合动力电动商用车技术条件》。

       具体见附件3《新能源汽车产品专项检验项目及依据标准》。

       八、对附件4《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申请书》做以下修改:

       (一)删除“与新能源汽车产品有关的专业技术人员总数(人)”的内容;

       (二)删除“新能源汽车产品设计能力及设计开发过程说明(包括研发机构和人员、开发工具和设备、开发过程描述等)”的内容;

       (三)删除“产品开发主要设施设备(含必要的软件程序)清单”的内容。

       具体见附件4《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申请书》。

       九、根据有关标准制修订情况,对附件5《新能源汽车产品主要技术参数表》内容进行修改。

       具体见附件5《新能源汽车产品主要技术参数表》。

       十、对附件6《新能源汽车年度报告》做以下修改:

       删除对“新产品研发情况”、“研发能力和条件建设情况”内容。

       具体见附件6《新能源汽车年度报告》。

       自2020年月日起施行《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9号)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附件1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

       序号

       准入审查要求

       一

       技术保障能力

       1*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具备与生产的新能源汽车产品相适应的技术保障能力。在新能源汽车产品生产、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售后服务及产品安全保障等方面建立相应的流程,制定程序文件和作业指导文件,提供全面的技术保障。

       2*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具备对新能源汽车整车和自制部件的测试能力,能够评价、确认与技术保障能力相关的技术要求,包括:整车动力性、经济性、可靠性模拟测试能力;动力系统、驱动系统和控制系统集成测试能力(包括制动回馈功能测试能力)、电子电控系统功能测试能力及耐环境性(高温、低温、振动、盐雾等)测试能力、通讯系统模拟测试能力、控制软件分析测试能力、硬件在环测试能力、单个箱体的动力蓄电池包(超级电容器)性能测试能力及耐环境性(高温、低温、振动等)测试能力、电子电器件的电气性能基本测试能力、高压电安全测试能力。申请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的,还应具备发动机性能/工况排放、能耗、电机性能、机电耦合装置性能综合测试台架;申请燃料电池汽车的,还应具备燃料电池系统性能测试台架、车载氢系统泄漏及高压气体安全方面的测试仪器和设备。

       二

       生产能力

       3*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具备保证产品质量和安全所必需的生产设备设施。

       应具备专用充电设备,数量应能保证产品充电需要。

       应建立充分的安全生产管理措施、人员防护措施、应急处理措施。

       4*投资项目审批文件中要求建设发动机生产条件的整车生产企业,申请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产品时,应具备发动机的生产能力,至少应有缸体、缸盖的精加工生产线,机械化的发动机总成装配线及发动机试验台架。曲轴、凸轮轴、连杆可委托加工。

       三

       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

       5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实施计算机信息化管理,至少应建立产品可追溯性信息管理系统,应对发动机、车载能源系统/燃料电池系统、储氢系统、驱动电机、整车控制器等关键零部件总成,以及整车配置、出厂检测数据等进行可追溯性信息管理。

       6针对所有原材料、常规部件、车载能源系统及其他电器系统部件、软件及服务等供方,应建立供应链管理体系,确定供方及其产品评价标准、采购技术协议、产品验证规范,对供方及其产品进行评价和选择,并进行日常监督管理,以保证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应保留对供方及其产品的评价、选择、管理记录。

       7*应具备保证产品质量所必需的进货检验、过程检验、出厂检验等设备和辅助检具,检验项目覆盖整车主要技术特性参数、主要零部件基本技术参数、功能和性能方面的检验内容,对安全、环保、节能等法规符合性、顾客特殊要求、新能源汽车专项检测项目要求应特别关注,性能指标应满足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且与所要求的测量能力一致。

       应具备车载能源系统/燃料电池系统、驱动系统的电气性能与安全、温度、储氢系统安全等项目的检验设备以及整车安全检测线。

       应具备整车控制器总成检验能力、整车下线后控制系统及其子系统的检验能力,具备故障诊断专用仪器和软件。

       8*应建立从关键零部件总成供方至整车出厂的完整的产品可追溯体系。应建立整车产品信息及出厂检测数据记录和存储系统,存档期限不低于产品的预期生命周期。

       当产品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发生重大共性问题和设计缺陷时(包括由于供方原因引起的问题),应能迅速查明原因,确定召回范围,并采取必要措施;当顾客需要维修备件时,应能够迅速确定所需备件的技术状态。

       对于发动机、车载能源系统/燃料电池系统、储氢系统、驱动电机、整车控制器等关键部件,应建立易见的、不可更换的、唯一性标识,并建立可以支持产品追溯的信息数据库。

       四

       售后服务及产品安全保障能力

       9应建立完整的文件化的销售和售后服务管理体系,包括人员培训(企业内部人员、经销商人员、顾客或使用单位的人员)、销售和售后服务网络建设、维修服务提供、备件提供、索赔处理、信息反馈、整车产品召回、零部件(如电池)回收及再利用、客户管理等内容,并有能力实施。

       应建立相应的技术文件体系,包括销售技术培训手册、整车/底盘/电子电器系统的维修手册、备件目录、专用工具和仪器清单、产品使用说明书、售后服务承诺、应急措施等。

       售后服务承诺内容应充分适宜,应在本企业网站上向社会公开,并严格履行。

       已获得新能源汽车生产准入的企业如果发生重组,应保证重组后企业提供的售后服务不低于重组前作出的售后服务承诺。

       10维修服务、备件供应满足所有客户要求,能保证在产品的使用寿命期限内、在企业承诺的限定服务时间内向顾客提供可靠的备件、维修和咨询服务。

       售后服务体系除能独立完成或与供方协作完成与常规汽车相同的售后服务项目外,还应具备整车及车载能源系统、驱动系统、控制系统及子系统和相关部件的故障诊断专用仪器和软件,具备相应的维修服务能力和更换能力。

       应建立零部件(如电池)回收及再利用的渠道,与有关各方签订相关协议,确保回收及再利用的顺利实施。

       11*应建立质量信息及时反馈机制及产品安全保障机制。

       应在产品全生命周期内为所销售的每一辆新能源汽车(含底盘)建立相应的档案,跟踪汽车使用、维护、维修情况,建立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溯源信息管理系统,跟踪记录动力电池回收利用情况。

       应按照与用户的协议,对已销售的全部新能源汽车(含底盘)的运行安全状态进行监测,直至汽车停止使用或报废。监测数据应至少包括车辆运行安全、故障、充电、能耗情况等方面,应对监测数据进行分析,并能为车辆改进提供数据支持。监测数据保存期应不低于产品的生命周期。企业监测平台应与地方和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监测平台对接。

       应建立新能源汽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制度,包括应急预案、抢险救援方案、事故调查及汇报方案等。

       应编写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长期存档备查。

       注:1.申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的企业,如已按照相同类别的常规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管理规则通过审查,则对相关要求免予审查。

       2.表中准入审查要求分为否决项和一般项两类,共11个条款,标注“*”的条款(共7个)为否决项。

       3.判定原则如下:

       (1)现场考核全部否决项均符合要求,一般项不符合不超过2项,审查结论为通过;其余情况均为不通过。

       (2)当现场考核结果未达到本注中第(1)条要求时,申请企业可在2个月内针对不符合项进行整改,经验证后达到本注中第(1)条要求的,考核结论为通过;验证未达到第(1)条要求的,结论为不通过,申请企业6个月后方可重新提出申请。整改验证只能进行一次。

       附件2

       企业集团下属企业的准入审查要求

       一、技术保障能力

       企业集团如果具备共用与通用的技术保障能力,则下属企业可以借用,并简化《准入审查要求》“技术保障能力”的考核要求。

       二、生产能力

       下属企业应满足《准入审查要求》“生产能力”的相关要求。

       对于车身、底盘等总成部件,如果企业集团在冲压、焊装等方面有统一生产布局,则可简化下属企业的相关能力要求。

       三、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

       下属企业应满足《准入审查要求》“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的相关要求,并能够独立实施。但在检验能力中,涉及定期抽查、型式检验等方面的工作可由企业集团统一完成。

       共用与通用产品的零部件配套可在企业集团统一管理、统一评价、统一要求下进行。下属企业的专有产品,应由下属企业自行制定要求、自行评价,指定配套企业。

       四、售后服务及产品安全保障能力

       可由企业集团统一销售渠道、提供通用性服务。下属企业的专有产品,应由下属企业提供专项服务。

       附件3

       新能源汽车产品专项检验项目及依据标准

       序号

       检验项目

       标准名称

       标准号

       备注

       1储能装置(单体、模块)

       电动汽车用锌空气电

       GB/T?18333.2-2015

       6.2.4、6.3.4?90°倾倒试验对水系电解液蓄电池暂不执行。

       车用超级电容器

       QC/T?741-2014

       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循环寿命要求及试验方法

       GB/T?31484-2015

       6.5工况循环寿命结合整车可靠性标准进行考核。

       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安全要求及试验方法

       GB/T?31485-2015

       6.2.8、6.3.8针刺试验暂不执行。

       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电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

       GB/T?31486-2015

       道路车辆用质子交换膜燃料电池模块

       GB/T 33978-2017

       储能装置(电池包)

       电动汽车用锂离子动力蓄电池包和系统 第3部分:安全性要求与测试方法

       GB/T?31467.3-2015

       对于由车体包覆并构成电池包箱体的,要带箱体/车体测试;电池包或系统尺寸较大,无法进行台架安装测试时,可进行子系统测试。

       2电机及控制器

       电动汽车用驱动电机系统?第1部分:技术条件

       GB/T?18488.1-2015

       5.6.7电磁兼容性结合GB/T 18387-2008电磁兼容考核;5.7可靠性试验结合整车可靠性进行考核;附录A不执行。

       电动汽车用驱动电机系统 第2部分:试验方法

       GB/T?18488.2-2015

       10可靠性试验、9.7电磁兼容性暂不执行。

       3电动汽车安全

       电动汽车 安全要求 第1部分:车载可充电储能系统(REESS)

       GB/T?18384.1-2015

       5.1.2(除乘用车和N1类车辆外的其他汽车)绝缘电阻测试条件,可在室温条件下进行;

       5.2污染度暂不执行;

       5.3有害气体和其他有害物质排放暂不执行。

       电动汽车 安全要求 第2部分:操作安全和故障防护

       GB/T?18384.2-2015

       6用户手册涉及项目暂不执行;

       8紧急响应涉及项目暂不执行。

       电动汽车 安全要求 第3部分:人员触电防护

       GB/T?18384.3-2015

       6.3.3电容耦合 暂不执行;

       7.2B(除乘用车和N1类车辆外的其他汽车)绝缘电阻测试条件,可在室温条件下进行;

       9用户手册 涉及项目暂不执行。

       燃料电池电动汽车 安全要求

       GB/T?24549-2009

       4电磁场辐射

       电动车辆的电磁场发射强度的限值和测量方法

       GB/T?18387-2017

       5电动汽车操纵件

       电动汽车 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的标志

       GB/T?4094.2-2017

       6电动汽车仪表

       电动汽车仪表

       GB/T 19836-2019

       7能耗

       电动汽车 能量消耗率和续驶里程 试验方法

       GB/T?18386-2017

       轻型混合动力电动汽车能量消耗量试验方法

       GB/T?19753-2013

       重型混合动力电动汽车能量消耗量试验方法

       GB/T?19754-2015

       8电动汽车除霜除雾

       电动汽车风窗玻璃除霜除雾系统的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

       GB/T?24552-2009

       5.1.1除霜试验环境温度对于燃料电池电动汽车为-10℃。

       9纯电动汽车技术条件

       纯电动乘用车 技术条件

       GB/T?28382-2012

       纯电动货车 技术条件

       GB/T 34585-2017

       10燃料电池发动机

       燃料电池发动机性能试验方法

       GB/T?24554-2009

       11燃料电池电动汽车 加氢口

       燃料电池电动汽车 加氢口

       GB/T?26779-2011

       12燃料电池电动汽车 车载氢系统 技术要求

       燃料电池电动汽车 车载氢系统 技术要求

       GB/T?26990-2011

       燃料电池电动汽车 车载氢系统 试验方法

       GB/T?29126-2012

       燃料电池电动汽车整车氢气排放测试方法

       GB/T 37154-2018

       13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用连接装置

       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用连接装置 第1部分:通用要求

       GB/T?20234.1-2015

       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用连接装置 第2部分:交流充电接口

       GB/T?20234.2-2015

       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用连接装置 第3部分:直流充电接口

       GB/T?20234.3-2015

       14通信协议

       电动汽车传导充电互操作性测试规范 第2部分:车辆

       GB/T 34657.2-2017

       15碰撞后安全要求

       电动汽车碰撞后安全要求

       GB/T?31498-2015

       采用B级电压的燃料电池电动汽车应符合本标准规定。

       16超级电容电动城市客车

       超级电容电动城市客车

       QC/T?838-2010

       5.1.3.1绝缘、5.2.1高压电器设备及布线、5.3低压电器设备及电路设施暂不执行。

       17插电式混合动力电动汽车技术条件

       插电式混合动力电动乘用车 技术条件

       GB/T 32694-2016

       插电式混合动力电动商用车 技术条件

       GB/T 34598-2017

       18电动汽车远程服务与管理系统技术规范

       电动汽车远程服务与管理系统技术规范 第2部分:车载终端

       GB/T 32960.2-2016

       电动汽车远程服务与管理系统技术规范 第3部分: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

       GB/T 32960.3-2016

       19.定型试验

       电动汽车 定型试验规程

       GB/T?18388-2005

       4.1.2、4.1.3电动车除霜除雾结合GB/T?24552-2009标准的方法和要求考核。4.3可靠性行驶对于纯电动乘用车按照GB/T 28382-2012标准4.9可靠性要求考核。

       混合动力电动汽车 定型试验规程

       GB/T?19750-2005

       超级电容电动城市客车 定型试验规程

       QC/T?925-2013

       电动汽车 动力性能 试验方法

       GB/T?18385-2005

       混合动力电动汽车 动力性能 试验方法

       GB/T?19752-2005

       9.7混合动力模式下的30分钟最高车速暂不执行。

       燃料电池电动汽车 最高车速试验方法

       GB/T?26991-2011

       20低速提示音

       电动汽车低速提示音

       GB/T 37153-2018

       来源:第一电动网

       作者:王鸣幽

       本文来源于汽车之家车家号作者,不代表汽车之家的观点立场。

为何说新能源准入门槛放宽,更考验车企的产品力?

       摘取每日重要新闻,

       以科技视角、极客精神,挖掘重点,探索更多。

       编辑丨AutoR智驾?智驾小郎君

       工信部进一步放宽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门槛

       4月7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了关于修改《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修改的决定(征求意见稿)》的通知。据悉,此次修订进一步放宽了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门槛。主要包括删除了申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有关“设计开发能力”的要求,降低企业准入门槛。同时,强化对企业生产一致性和售后服务保障能力的要求;将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停止生产的时间由12个月调整为24个月;删除有关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申请准入的过渡期临时条款;删除新建纯电动车乘用车生产企业应同时满足《新建纯电动乘用车管理规定》的条款。

       神州租车复牌?标普将其列入负面信用观察名单

       4月7日,神州租车发布公告澄清,公告日期内,该公司并未持有瑞幸咖啡的任何美国存托股份或其他证券,且集团并未参与瑞幸咖啡的任何商业交易。神州租车表示,应公司要求,已于4月3日早10点停止股份买卖,现已申请4月7日早9点起恢复股份买卖。另外,标普全球评级将神州租车的发行人信用等级从B+连降两级至B-,并列入负面信用观察名单。标普在一份声明中称,投资者的担忧导致其进入资本市场融资的机会减少,神州租车流动性显著恶化,尽管计划中的二手车销售将部分缓释冲击。此外,标普将神州租车从流动性水平不足修正为流动性差。

       日产因疫情将裁减1万名美国工人

       4月7日消息,日产因疫情将裁减1万名美国工人。此前日产汽车曾表示,其美国工厂将关闭到4月底,以帮助减少新型新冠病毒传播。

       PSA集团签署30亿欧元追加贷款合约

       4月7日,PSA集团表示,鉴于目前COVID-19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PSA集团再融资30亿欧元贷款,以提升集团的整体财务安全性。该笔贷款是在目前尚未提取的30亿欧元信用额度基础上的追加贷款,因此集团可使用的信用及贷款总额度为60亿欧元。本次的30亿欧元贷款初始到期期限为12个月,到期后可选择两次延期,每次期限为3个月。对此,PSA集团首席财务官Philippe?de?Rovira表示:“这笔贷款将提升我们抵抗本次疫情风险的能力及应对未来的准备,它同样也展现了我们的银行合作伙伴对PSA集团财务能力及业务恢复能力的信心。”

       通用汽车号召600家零部件供应商生产口罩

       近日,通用汽车正鼓励并授权600家零部件供应商协助生产医用口罩,以应对新冠肺炎的传播。通用汽车负责全球采购和供应链的副总裁希尔潘·阿明(Shilpan?Amin)在致供应商的一份声明中表示:通用汽车正在制定个人防护医疗设备分步生产计划,任何供应商都可以自愿参与其中。通用汽车将口罩生产流程提供给全球供应基地,并希望能够促进其他公司的努力,带来更多的材料和设备,生产出更多的口罩。

       滴滴自动驾驶发生股东变更,程维个人持股90%

       天眼查数据显示,4月1日,滴滴自动驾驶的运营主体上海滴滴沃芽科技有限公司发生投资人变更,滴滴出行的运营主体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退出股东行列,新增程维和滴滴CTO张博为股东,二人分别持股90%和10%。此外,企业类型由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长安汽车L4级自动驾驶线控平台项目正式启动

       近日,总投资10亿元的长安汽车L4级自动驾驶线控平台项目正式启动,该项目预计2025年实现量产,建成后可生产超过50万销量的搭载L1—L4级智能驾驶产品,预计可实现40亿元产值。据长安汽车相关人士透露,本次启动的L4级自动驾驶项目基于长安CS55电动版开发。相比此前的L3级自动驾驶,L4级自动驾驶将运用于更加复杂的场景,将大幅提升感知范围和精度、计算平台运算能力、决策规划控制性能,优化单车智能与车路协同自动驾驶系统,为车主提供全新的智慧出行体验,包括全自动泊车、网约无人出租车等一系列全新技术。

       博世发起Project?3F项目研发容错性自动驾驶车?出故障仍安全移动

       据外媒报道,德国一级供应商博世(Bosch)正在进行一个名为Project?3F的项目——“低速行驶范围内的容错性无人驾驶车辆”,利用无人驾驶接驳车将游客从电车站运送到展览中心,或者在物流中心移动装满包裹的集装箱。自动驾驶接驳车的主要目的是能够安全地从A点到达B点,因此,该项目专注于防止故障操作,即研发解决方案,确保即使出现技术故障或突然出现障碍物时,该自动驾驶接驳车仍可安全地移动。

       全新菲斯克Ocean越野版效果图发布?2022年投放市场

       继CES2020发布旗下首款电动车Ocean后,美国造车新势力菲斯克(Fisker)日前宣布,将于2021年推出一款基于Ocean打造的全新越野车,同时发布了官方效果图及初步的信息。从此次曝光的官方效果图来看,这款电动SUV越野版新车在前保险杠上增加了防撞杆,发动机罩经过改装后还装有备用轮胎。同时,新车采用了更大的侧裙以及集成顶置灯的车顶行李架,而尾部看起来没有任何变化。值得一提的是,新车更换了越野轮胎,胎面更宽,显示了极强的越野能力。

       本文来源于汽车之家车家号作者,不代表汽车之家的观点立场。

       4月7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关于修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在本次征求意见稿中,有这么几点调整引起了人们的注意。

       一是工信部删除了此前要求申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有关“设计开发能力”的要求;二是将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停止生产的时间由12个月调整为24个月;三是删除了新建纯电动车乘用车企业应同时满足《新建纯电动乘用车管理规定》的条款。

       具体来看,删除企业“设计开发能力”的要求,是为了更好激发企业活力,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给予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更大的发展空间。

       在此前的规定中,满足设计开发能力要求高且多,包括企业应建立专门的设计开发机构,统一负责产品设计和制造开发全过程的工作等8项具体条款。

       如今设计开发能力不再是考核指标,这意味着企业的研发和生产将分离,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主要的责任是生产、销售和维护产品的品质,因此新能源车企的产品设计能力与企业的生产制造可以相脱离。

       也就是说,新能源车企可以根据需要选择代工模式,这一方面可以加快产品上市交付的节奏,另一方面对于解决当下产能过剩的问题也能够发挥极大的作用。

       并且,征求意见稿强调了企业的生产一致性,以及对产品的售后服务保障能力,对新能源汽车的注意力有生产端转向了消费端。

       此外,延长企业两年过渡期为那些产品正在筹措中的新能源车企提供了更长的缓冲期。

       根据此前的规定,停产12个月及以上的新能源汽车企业,工信部将予以特别公示,相关企业再次生产需要重新经过工信部核查,如果不能达到准入条件或破产的企业,将被撤销资质,一旦生产资质被撤销,企业将无法申报产品。

       由于疫情的影响,本就处于新能源寒冬中的新能源车企更是难上加难,资金链压力、复工延期等都对企业正常的运转造成了冲击,如今的两年过渡期是对新能源车企的照顾,让它们能够更加平稳的渡过这段艰难的时刻。

       至于删除新建纯电动车乘用车生产企业应同时满足《新建纯电动乘用车管理规定》的条款,则进一步降低了新能源市场的准入门槛。

       现行的《新能源汽车准入规定》自2017年7月1日开始实施,与国家发改委2015年6月6日发布的《新建纯电动乘用车企业管理规定》并称为新能源汽车“双资质”管理规定。

       进入新能源领域的企业需要满足上述双资质的要求,才能够取得工信部和发改委颁发的销售、生产新能源汽车的资格,即很多造车新势力苦苦追寻无果的“准生证”。

       业内人士表示征求意见稿进一步降低了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门槛,国家对新能源汽车的调控从生产端向消费端转移,新能源汽车将从政策驱动向市场驱动转变,市场化竞争才是新能源汽车行业长期健康发展的关键。

       新能源汽车是国家重要的新兴战略产业,是我国从汽车大国迈向汽车强国的必经之路。

       从国家能源战略来讲,中国目前是最大的石油进口国,对石油、天然气等不可再生资源的的依赖程度日益增长,发展新能源汽车能够一定程度的减少石油消耗,逐步摆脱对石油进口的依赖。

       从环境保护来讲,汽车尾气中含有大量的碳氧化合物、氮氧化合物以及其他有害颗粒物,对大气有着很大的影响,导致温室效应、雾霾现象等时有发生。

       而新能源汽车不会产生尾气,属于零排放,对于实现可持续发展有着重要意义。也因此,国家始终大力发展新能源汽车,并对它寄予厚望。

       不过,眼下的新能源市场或许已经到了最困难的时刻,先是新能源补贴退坡政策导致新能源寒冬,再就是新冠状肺炎疫情对整个汽车行业造成的巨大打击。

       而新能源汽车由于体量较小的原因,抗风险能力差,遭受的冲击更为猛烈,救市政策便显得非常有必要。

       从疫情得以控制,各车企逐渐复工开始,广州、湖北等地便推出了一系列措施刺激汽车消费,特别是新能源汽车消费。

       3月3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三大举措促进汽车消费,其中便包括将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和免征购置税政策延长2年,新能源市场迎来重大利好。

       如今仅仅过去一周的时间,工信部便发布征求意见稿,对新能源汽车的准入门槛进行放宽,足以见得国家对新能源市场的重视。

       当然也有人担心放宽准入门槛是否会开启新一轮造车新势力横空出世的戏码,造成资源的浪费以及新能源市场的混乱。

       事实上,此时的新能源汽车已经经过多年的发展,行业逐渐开始规范,新能源汽车的资本投资也趋于冷静,这从去年造车新势力的融资情况便可见一斑。

       并且,新能源市场已经初步形成行业竞争的格局,造车新势力、传统车企入局、特斯拉国产等让新能源市场竞争十分复杂,想要滥竽充数是相当困难的。

       另外,消费者对于新能源产品也有自己的分辨能力,不再是只看重价格或者某一方面的突出,更重视新能源产品的全面实力,只有具备竞争力的产品才能得以在市场上生存,否则将会逐渐被消费者和市场淘汰。

       准入门槛放宽的意义,在于让更多的车企拥有资格参与到新能源市场的竞争中,至于产品究竟如何,则依靠消费者与市场来分辨,真正的将决定权交由消费者与市场。

       开年以来,新能源车企特别是造车新势力承受了重压,处境相当艰难,如今各种促消费政策的推出、补贴政策延期以及准入门槛放宽等,为它们的生存发展提供了沃土,并且坚定了它们走下去的信心。

       在这种情况下,如何突破寒冬与疫情双重桎梏,则要新能源车企凭产品说话了。

       本文来源于汽车之家车家号作者,不代表汽车之家的观点立场。

       今天的讨论已经涵盖了“新能源汽车生产准入”的各个方面。我希望您能够从中获得所需的信息,并利用这些知识在将来的学习和生活中取得更好的成果。如果您有任何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讨论,请随时告诉我。